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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冯赞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593号被执行人冯赞荣,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58,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3刑初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赞荣(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号牌为粤C×××××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