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5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378号原告郭某某,女,1988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12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庆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