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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604号原告:赵某甲,男,住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理人:赵某乙,女,住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理人:赵某丙,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段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赵某甲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计瑞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计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