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604号原告:赵某甲,男,住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理人:赵某乙,女,住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理人:赵某丙,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段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赵某甲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计瑞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计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