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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牛巍诉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巍,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461号原告牛巍(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100002185796),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甲8号。法定代表人杨剑君,经理。原告牛巍与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汽顺达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汽顺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牛巍诉称:原告于2003年11月4日从被告处购置帕萨特黑色轿车一辆,之后从中国建设银行贷款115000元,由被告做担保人。现贷款本息已于2007年2月9日还清,但被告未为原告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机动车牌号为×××的车辆抵押登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汽顺达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4日,牛巍从中汽顺达公司处购买汽车一辆,车牌号为×××。2003年11月7日,牛巍从中国建设银行办理贷款,借款金额为115000元,由中汽顺达公司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证将来中汽顺达公司代牛巍偿还贷款后对牛巍追偿权的实现,牛巍将×××车辆抵押给中汽顺达公司,并办理了该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中汽顺达公司。该贷款本息由牛巍全部结清,中汽顺达公司没有代牛巍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但至今未为牛巍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牛巍提供的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收据及发票、客户购车结算单、机动车行驶证、结清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中汽顺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抵押权应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现牛巍已按合同约定向银行清偿了全部贷款本息,债务已履行完毕,中汽顺达公司已没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可能性,双方为追偿权实现而设定的抵押权亦应同时消灭。故牛巍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牛巍与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注销车牌号为×××的机动车的车辆抵押登记。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 蕾代理审判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李婍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磊-2--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