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通辽沈通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与温亚利、庞伟军、李德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通辽沈通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温亚利,庞伟军,李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景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通辽沈通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段小峰,董事长。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于佳,女,32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温亚利,女,58岁,蒙古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庞伟军,男,55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李德春,男,51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通辽沈通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温亚利、庞伟军、李德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5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伟军工资120709.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