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桂全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刑初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桂全,小名“赵三”,男,1960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繁峙县,捕前住繁峙县。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繁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冯文红,山西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忻检诉一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桂全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薄云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桂全因长期吸毒导致家庭解体,更因向其母郭某1强索毒资而多次与其长兄赵某1发生纠纷。2015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赵桂全在繁峙县砂河镇北关家中与赵某1争吵继而互殴,被告人赵桂全将赵某1打倒在地并持砖块连续击打赵某1头部,其母郭某1闻讯阻拦,亦遭被告人殴打,直至郭某2等众多亲友赶到才将被告人赵桂全拉开,赵某1当场死亡。经繁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赵某1系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桂全因吸毒而泯灭人性,殴打母亲,残忍弑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赵桂全认为自己无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桂全因长期吸毒导致家庭解体,因向其母郭某1强索毒资而多次与其长兄赵某1发生矛盾。2015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赵桂全在繁峙县砂河镇北关家中将赵某1打倒在地并持砖块连续击打赵某1头部,其母郭某1赶至阻拦,亦遭被告人殴打,直至其姐夫郭某2等众多亲友赶到才将被告人赵桂全拉开,赵某1当场死亡。经繁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赵某1系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法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第一组证据,证实本案的发生、起因、经过、结果。报案材料、繁峙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繁峙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繁峙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砂河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31日11时被害人赵某1之女赵俊兰向繁峙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砂河中队报案称在砂河镇北关黄土坡其奶奶郭某1院内,其三叔赵桂全将其父亲赵某1打死。同日砂河中队民警在砂河镇北关黄土坡赵桂全家院外将被告人赵某5全抓获。繁峙县公安局于同日对赵桂全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立案侦查。检查笔录、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2015年10月31日16时25分至35分,繁峙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赵桂全人身进行了检查,发现赵桂全右眉弓下2×0.8cm擦挫伤,右眼下眼睑3×1.0cm皮下淤血,右颧部有三条分别为0.5cm、0.5cm、1.0cm划伤,上衣穿黑灰色小西装,下身穿绿色毛裤。入看守所时检查其右眉弓处外伤。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查时间:2015年10月31日11时40分至15时40分。现场地点: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黄土坡的赵某1家中现场勘验情况:现场位于黄土坡的赵桂全家。赵家东邻张三保家(张家向东隔一条小巷是赵桂全的母亲郭某1家),西邻郭某3家,屋后是赵某2家,南面是水沟,南面直线距离一百米是繁峙县砂河中学。赵桂全家有院墙和大门,大门由一块长2.5米,高1.5米中心部分缺失的薄钢板(上下端用钢管支撑)和一块遮挡中心缺失处的三合板组成,三合板内倒在地上。中心现场在赵家院内,进入院内,由一条南北走向的小径通向正房(五间窑洞)门前,在门前小径东侧有一棵山楂树,山楂树西南斜对面隔小径是一口水窖。在小径上、水窖东南面1.8米处有一个深蓝色的水桶(实物提取),桶上有明显的血迹(棉棒擦取,编为1号检材);在水桶北面50厘米有一顶沾满泥土的帽子(实物提取,编为2号检材);帽子西侧40厘米处有一只沾满泥土的黑色皮鞋(实物提取,编为3号检材);紧挨帽子的东侧有一个直径为60厘米高6厘米翻扣的绿色塑料盆,盆上挨帽子的方向有一滴落状血迹(棉棒擦取,编为4号检材);在水窖北面70厘米处有一根长66厘米,宽4厘米东西走向放置的竹板(实物提取),在竹板西端有明显的血迹(棉棒擦取,编为5号检材);竹板东端东北方向1米处有一面积为29×42厘米的血泊(棉棒擦取,编为6号检材);在该血泊北面60厘米处(在山楂树下的杂草丛中)有一面积为60×24厘米的血泊(棉棒擦取,编为7号检材);在7号检材西面65厘米处有一块面积为23×11×5厘米的砖块(实物提取,编为8号检材),砖块上有充分的血迹。在该砖块西南方向126厘米处有一个深灰色的塑料桶,桶上有明显的血迹(棉棒擦取,编为9号检材);在小径东侧距离水窖5.5米处有一整齐码放的砖块堆。在小径上南侧距离水窖7.9米,有一滴落状血迹(棉棒擦取,编为10号检材);向南在大门口的三合板上有一处滴落状血迹(棉棒擦取,编为11号检材);在大门口内侧紧挨钢管的石块上有一处滴落状血迹(棉棒擦取,编为12号检材);在大门外东面距离12号检材2.8米处发现一处滴落状血迹(棉棒擦取,编为13号检材);继续向东距离13号检材1.3米处发现一处滴落状血迹(棉棒擦取,编为14号检材);在院内编为2号检材的帽子旁边(帽子和水桶之间)有一块红砖(实物提取),只有在砖块的侧面发现一滴血迹(棉棒擦取,编为15号检材);在紧挨山楂树下的砖块(8号检材)北面发现一个绿色的塑料盆(实物提取,编为16号检材),盆上有明显的血迹;赵桂全家有五间窑洞,东两间闲置。进入西三间的中厅,室内北面是一矮柜,中间靠西墙是一支单人床和大仙爷的牌位,靠东墙是沙发和佛龛。南面沙发旁的地面上有一支锹头躺放的铁锹(实物提取),锹头紧挨房门东边门扇;在房门西边门扇后一支立放的铁锹(实物提取);在沙发的北端发现一只沾满泥土的黑色皮鞋(实物提取,编为17号检材):在单人床旁的地面上(距离房门2.1米处)发现一团带血的棉花(实物提取,编号为18号检材);在沙发上发现有一条棉裤(实物提取)和一条沾满泥土的黑色裤子(实物提取)。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物证铁锹两把、竹片一根、砖头两块提取于案发现场。4、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晋)公(忻)鉴(物证)字[2015]667号送检物证及样本:、送检标有“砖头(8号)一块”字样的砖头一块,擦取其上可疑斑迹少许编为1号检材;、送检标有“砖头(15号)一块”字样的砖头一块,擦取其上可疑斑迹少许编为2号检材;、送检标有“竹杆(5号)一根”字样的竹杆一根,擦取其上近断端处可疑斑迹少许编为3-1号检材;擦取其上血指纹处少许编为3—2号检材;、送检标有“赵桂全家中沙发旁铁锹一把”字样的铁锹一把,擦取其把手上可疑斑迹少许编为4—1号检材;擦取其把手上未见明显可疑斑迹处少许编为4-2号检材;、送检标有“赵桂全家中门后铁锹一把”字样的铁锹一把,擦取其把手上可疑斑迹少许编为5号检材;、送检标有“赵桂全家中(18号)的血团棉花”字样的棉花团一份,剪取其上可疑斑迹少许编为6号检材;、送检标有“7号血泊的血样”字样的可疑斑迹一份,剪取少许编为7号检材;、送检标有“4号塑料盒上的血”字样的可疑斑迹一份,剪取少许编为8号检材;、送检标有“9号塑料桶上的血”字样的可疑斑迹一份,剪取少许编为9号检材;、送检标有“1号桶上的血”字样的可疑斑迹一份,剪取少许编为10号检材;、送检标有“小秤上10号血”字样的可疑斑迹一份,剪取少许编为11号检材;、送检标有“门口12号血”字样的可疑斑迹一份,剪取少许编为12号检材;、送检标有“大门口14号血”字样的可疑斑迹一份,剪取少许编为13号检材;、送检标有“死者赵某1”字样的血样一份,剪取少许编为14号检材;、送检标有“赵桂全右手拇指盖上血”字样的可疑斑迹一份,剪取少许编为15号检材;、送检标有“赵桂全右手背上血”字样的可疑斑迹一份,剪取少许许编为16号检材;、2015年12月11日补送标有“嫌疑人赵桂全”字样的血样一份,剪取少许编为17号检材;鉴定意见、1号检材与赵某1在D3S1358等14个基因座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1.37×1016。、3-1号、5号、7号、8号、11号、12号检材与赵某1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1.11×1017。、3-2号、6号、9号、10号、15号、16号检材与赵桂全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29×1016。、13号检材与赵某1在D3S1358等13个基因座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96×1014。、2号、4-1号、4-2号检材未获得STR多态性检验结果。5、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繁)鉴(尸检)字[2015]37号。尸表检验:右侧眉弓处有2.0cm、1.5cm两处挫裂创。右耳廓挫伤,外缘有1.5cm的创口,背面有2.O×l.3cm的不规则挫裂创。右侧颧部有1.8cm的挫裂创,周围有7.O×7.Ocm的软组织挫伤。口唇挫伤。鼻梁部有2.5×l.5cm的擦挫伤。左眉弓外侧有1.4×l.Ocm的挫裂创,左侧面部有8.O×8.Ocm的软组织挫伤。额部6.O×l.5cm的区域内点片状头皮挫伤。左耳廓挫伤,多处挫裂创。右侧枕部有3.0cm、4.7cm、1.Ocm、0.2cm四处挫裂创口。右耳后有2.1cm、1.0cm两处挫裂创。右耳根部有2.Ocm的挫裂创口。左颞部有9.0×7.0cm的头皮挫伤。顶部有9.O×9.Ocm的头皮挫伤。左枕部有2.3cm、0.5cm两处挫裂创口。上述创口均创缘不整,创壁不齐,有组织间桥及挫伤缘。解剖检验:额部有lO×5.Ocm的头皮下出血,右侧颞肌出血,顶部头皮下出血,左颞部头皮下及颞肌有l0×l0cm的出血,左颞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左颞叶脑挫伤,左颞骨骨折向颅底延伸,除右侧中颅凹外颅底其余部位均可见骨折。论证:、死者头面部多处挫裂创口及软组织挫伤,其创口均创缘不整,创壁不齐,有组织间桥及挫伤缘,符合钝器多次打击所致。、死者头面部受钝器多次打击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脑挫裂伤而死亡。鉴定意见:赵某1系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6、赵某4(被害人赵某1之二女儿,报案人)证言:我三叔赵桂全把我父亲赵某1打死了,我来报案。2015年10月31日上午十点左右,我回到我父亲家走到中间那间屋,看见我父亲在地上躺着,用衣服遮着已经死亡,头底下叠着一块布,布上有血,当时我三妹和我二叔在家,我问我三妹怎么回事,她说听姑姑和姑父说,我爸爸跟我三叔打架,我三叔把我爸爸打死了。我妹妹当时也没说清楚。我就与其他四个姐弟商量(我弟弟赵俊明有病,他没参与)说事情已经发生了,无论报警与否,先给我爸爸穿点新衣服,擦擦身上的血,后面再说怎么处理,尸体放在地上也不是个事。当时我表叔平伟也去了,说先买个棺材和装老衣服。后来我们姐弟五个和我二叔及表叔平伟就出街买上东西回到院,听见我三叔说:“你叫谁来谁来,我也不跑,你叫哪的了”,说我爸爸也打他了。我就回家了,回家后我表叔平伟和姐夫毛毛将我爸爸身上遮的衣服拿开,我看见我爸爸左耳朵少了一块,耳朵全是血,右脸上有个伤口,脸上有血已经干了,从后脑流出血,流到耳朵附近,当时太伤心了,别的也没看清。当时我表叔给我父亲已经穿上装老衣服的裤子,上身没穿,我看身上也没伤,后来我们姐弟商量着报警,我就用我三妹的手机打110报警了。我不知道我三叔为什么将我父亲打死,我估计每次我父亲和我三叔吵架都是因为我奶奶,我父亲和我说我三叔每天神经不正常,天天在我奶奶院内、门口骂人,谁也骂,怕影响我奶奶吃饭、睡觉。三叔打我父亲的时候我奶奶在场。7、证人郭某1证言(目击证人,被害人赵某1及被告人赵桂全之母)证言:我三儿赵桂全在砂河镇北关黄土坡我旧院院里红果树下将我大儿子赵某1打死了。2015年10月30日晚上六点左右,我在我大儿赵某1家,听见响炮,我大儿子赵某1就出去看,当时听见声音也不远,我左等等不住,右等等不住,我就出去找。我进我家旧院,看见我三儿子赵桂全骑在我大儿身上,用一块红色整砖打我大儿赵某1。我说为什么打,你们别打了,我就往开拉,我三儿用砖头打我大儿头部,边说打死你打死你。我拉不开,就去我女儿家喊我女婿郭某2让他拉架(我女儿赵某2家就在我家旧院房子后),我和我女婿到旧院,我三儿子还在打我大儿子,我女婿郭某2上去拉架,我三儿说你拉我打你呀,我女婿就走了。我就上去拉,拉不开,我就用身护住我大儿子身体,我三儿子说你拉我连你也往死里打,我护住我大儿子身体,我三儿子用砖头打了我左手一砖头,我还上去护,我三儿子就抓住我上衣领口,将我扔到院中间。我爬起来,我二儿子和我五儿子就过来了。我二儿子看了看我大儿子,说已经死了。后来人就多了,把我大儿子抬回我大儿子家中,放在地上,等我大儿子的儿子和女儿回来商量着怎么办,我大儿子的子女商量好报警,2015年10月31日上午他们就报警了。我三儿子好像穿了个灰裤子和黑上衣,上衣就是他被抓走时穿的那件,我大儿子好像是穿白灰色裤子、白灰色外衣。8、证人郭某2证言(目击证人,郭某1之女婿)证言:2015年10月30日20时许赵某1和赵桂全打架,赵桂全在赵某1父亲赵所仁家现住着,把赵某1打死的。2015年10月30日20时许,我岳母郭某1到我家告诉我说赵某1和赵桂全兄弟打起了,让我去拉架,我去赵桂全家后,看到赵桂全在家里正房阳台下骑在赵某1的身上,双手抱着砖头击打赵某1的头部,我看到赵某1不动了,就拽赵桂全的胳膊,赵桂全跟我说不要拉,再拉连我一起打,我赶紧放开,打电话叫人。我给赵五打电话,郭某1在身后看到后就上去抱住赵桂全,我赶紧去郭某4五家把郭某1的表弟郭某4五叫下来,我们去了赵桂全家看到郭某1抱住赵桂全,赵桂全拿砖头打郭某1的胳膊。我和郭某4五上去把赵桂全拉开,拉开后赵桂全还拿砖头朝赵某1头上打了一下,赵某1双耳出血,没呼吸,头上流了好多血,当时就死了。没过多长时间,赵某1的侄子和他二哥赵某某就来了,我们一起把赵某1的尸体抬到隔壁赵某1家院里地上,一会儿赵某1的两个女儿也来了,我就回家了。他们打架的原因我也不清楚,赵桂全平时吸毒,问赵某1和郭某1要钱,不给钱就打人,前几年不给钱还偷赵某1的粮食卖了吸毒。以前赵桂全是正常的,后来他妻子离开他,女儿也不认他,精神上受到了刺激,经常无故骂人,有无精神疾病我不清楚。9、证人赵某某(被害人赵某1之二弟)证言:2015年10月30日晚上9点左右赵某1在我们家旧院的山楂树下面被赵桂全打死的。2015年10月30日晚上8点30分左右,我母亲告诉我姐夫后,我姐夫打电话通知我五弟赵桂生,我五弟赵桂生去我家说赵某1和赵桂全打起来了,让我和他一起去看看他们二人打架的情况,我和赵桂生到了我家旧院后看见赵某1在山楂树下躺着了,赵桂全站在旁边手里拿着块砖头(半块砖头,长约15cm、宽约10cm、高约5cm)对着赵某1说我不往死弄你,你就往死弄我了,我看见赵某1已经躺在地上了就跑过去看赵某1的伤情,当时已经晚上9点多了,我就看见赵某1面朝天躺着了,头上全是血,身上全是泥,已经没有呼吸了,我和我五弟赵桂生商量后就一起把我大哥赵某1抬到了赵某1自己的院里,就通知我大哥的子女。赵桂全平时什么都不干,经常找我母亲要钱,我母亲也没有钱,我大哥赵某1就因为这个事和赵桂全有点矛盾。赵桂全平时也没有什么病,他是个吸毒人员,不吸毒以前也挺好,吸毒之后老婆和女儿都走了,精神上受到了打击,经常无故骂人。10、证人赵某2(被害人赵某1之妹)证言:2015年10月30日20时许,我娘郭某1来到我家,说我大哥赵某1和我弟弟赵桂全打起来了,我丈夫郭某2跑去拉架,我因病躺在炕上,过了一会儿,我丈夫回来说桂全把贵贵打死了,让我打电话通知我兄弟,说完他就又出去寻人了。我在家给我五兄弟赵五和二兄弟桂平打了电话,让他们去看我哥哥赵某1。赵某1和赵桂全平时就不说话,也不来往,具体因为什么我也不知道,赵桂全是个吸毒人员。11、证人赵某3证言(系赵桂全某):赵某1是我大哥,赵桂全是我三哥,我在家排行老五。我三哥赵桂全把我大哥赵某1打死了。我当时不在场,我过去时人已经死亡。2015年阴历9月18日晚上9点多,我姐姐赵某2给我打电话说“你大哥和你三哥打架,你过来看看”,我接到电话后,就叫上我二哥桂平一起去我妈家(我三哥住着),我到了我妈家,我老大在院里躺着,我妈抱着我大哥的头,我三哥站在院中间乱骂,我到我大哥赵某1身边,试了试大哥嘴和鼻子,已经没有呼吸了,我二哥说往我大弟家抬哇,我抬着上身,我二哥抬着下身,将我大哥抬回他家放在正房第二间土窑内,回到我大哥窑内将我大哥放在地上,我看见我大哥头部的血流在地上,感觉像从耳朵根流来的,然后我就回家了。12、证人郭某3(赵桂全邻居)证言:赵桂全是我东邻,再往东是张三宝家,过去就是赵某1家。以前赵桂全和赵某1兄弟两个相处的很好,自从赵桂全妻子离家出走后,赵桂全慢慢变得有点不正常,2014年开始就经常骂赵某1,称赵桂全的妻子是赵某1给卖了,因此弟兄两个就不来往了。赵桂全的妻女听说是去内蒙打工,嫁到内蒙再也没回来,赵某1还出资和赵桂全去内蒙找过。赵桂全疯言疯语,说话语无伦次,经常自言自语骂赵某1,有时甚至持续到半夜,从去年到今年夏天骂的特别厉害,夏天都不在家睡,在后面坡上的桥洞里睡,一直称赵某1要杀他。赵某1人很正常,很好,特别勤劳,他们家有两个神精病,80多岁的母亲,包括赵桂全都是赵某1照应,尽管后来赵桂全失常,赵某1还照管他。13、证人张某(赵桂全邻居)证言:赵桂全、赵某1他们兄弟以前感情不错,从2014年开始就经常骂赵某1,称赵某1将其妻女给卖了,所以赵某1就很少接触赵桂全了,去年兄弟两个还打过。他们兄弟俩应该没有矛盾,就是赵某1见赵桂全不成气,赵桂全再吸食毒品,偶尔还要钱。赵某1人很热心,经常照顾赵桂全,偶尔打完吵完,事后依旧照料赵桂全。赵桂全就和赵某1闹矛盾,和多人挺好的,他是个吸毒人员,穷困潦倒,经常疯言疯语,语无伦次,有时一个人站在院内自言自语骂人,要不就是唱歌。赵桂全应该不神精,我认为他是自认为穷困潦倒,无人理会,自甘堕落,自我发泄。14、被告人赵桂全供述2015年10月31日16时38分至19时38分询问赵桂全笔录:因为2015年10月30日晚上天黑后,在砂河镇北关黄土坡我家中,我和我大哥赵某1打架把大哥打死了。2015年10月30日晚上天黑后,我在家中做晚饭,听到家门被撞开的声音,我一看是大哥赵某1和母亲郭某1,他们手上都拿着铁锹,进门就拿铁锹拍我,我就从家往院跑,跑到院让东西绊倒了,我大哥就拿锹拍我,锹拍到地上没有拍住我头,锹头上的钉子划住了我的右眼睛,我翻起来就和我大哥打在一起,我大哥要拿起砖头打我,我母亲在后面看,我当时想我的头就是个皮球,你们娘俩想怎么踢就怎么踢,我大哥打我的时候,我娘就不管,我打我大哥的时候你就心疼,我想着我娘这么偏心,我就心火了,越想这气就上天了,我抓住他的手不让他拿,我们就抱住滚在一起,滚到一边后,他拿砖头打我的胳膊和腰部,我骑在他身上,从旁边拿起一块砖头,把他按在地上拿砖头击打他的头部,直到打死他为止,具体打了几下我记不清了。后来我姐夫来了,我跟他说你别动手,这是人命关天的事,当时我还打着我大哥,我姐夫就走了,过了一会,我姐夫郭某2和我舅舅(姓郭,我平时就叫他“五砂壶”,和我母亲都是小柏峪村的)把我拉到旁边了,又过了一会,我二哥赵某某和我五弟赵五来了,二哥、五弟、姐夫、舅舅和我娘就把我大哥抬到我家隔壁大哥院里了。我们打架和我绊倒的地方都在院里山楂树那。我大哥和我娘拿的两把都是圆头的铁锹,木头把。我大哥拿锹拍我的头部,我的眼睛也被划破,我感觉我大哥就是要我的命,而且我大哥以前用锹、砖、棒打过我的头部,大哥就不知道心疼我,我越想越气,我怎么忍让,我大哥还是要我的命,我就想也击打他的头部报复他。我当时打我大哥的砖是一整块红砖,那块砖现在还在我的院里。我昨天穿着黑衣黑裤,现在上衣我穿着,裤子我脱下放在家里沙发上了。我右眼被划伤了,左胳膊被打了一下。打架是因为我和大哥赵某1以前一直就有矛盾,有一次我和赵某1去内蒙看我四弟,想让我四弟回来看看我娘,去了内蒙在我四弟的家里住着,赵某1出门上厕所还要把家门锁着,像防贼一样防着我,把我当成个土匪一样,这只是其中一件事,我和赵某1矛盾很深,有矛盾已经很多年了,大哥总是欺负我,我忍他很多次了,这次我大哥还拿锹来拍我,要我的命,我就火了,就打开了。2015年10月31日21时25分至21时44分询问赵桂全笔录:我没有吸食过吗啡和冰毒,但是吸食过“老羊油”,我就最近吸食过“老羊油”,前后吸食过四、五次。2015年11月1日15时35分至17时2分讯问赵桂全笔录:2000年我因为帮人购买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0月30晚上八点半至九点,具体时间我也记不住,我大哥哥赵某1到我家,进我土窑最东间,手里拿着一把铁锹,一进家就劈我,我就往院外跑,跑到院外在红色果树下摔倒,他就追出来用锹劈我,没有劈住我,后来两个人就抱在一起来回滚着打,他先拿起一块砖,我也拿起一块砖,我就想我老大卖我的女儿和儿子,还打我,致我死地,我就想打死他,我按住他说什么也不让他起来,打死他,我当时打了他几下,我妈来了,我兄弟们也来了,还有“五砂壶”。我和他们说不管谁,你们不能动,这是人命关天。把他们镇住,后来人们将我大哥抬走,我就一直呆在家,第二天被警察抓了。我就没有看见我母亲什么时间过去的,那个老家伙过于狡猾,在哪也能藏,她就不是娘。我母亲过去后先叫人,先叫她女婿,她说:“郭姑,郭姑,快救命”“五哎五哎快救命(意思叫五砂壶)”,我姐夫和五砂壶过来,我就和他们说这是人命关天,他们就退后了,我拿手打我老大,我娘就护我大哥,拿头撞我,爬在我老大身上护我老大。兄弟两个打起还有好了,不是他打我就是我打他,我用砖打他一下,他不还手了,又在他后脑勺打了一下,打一下就有二,打了二就有三,具体几下记不住。东墙西墙都是邻居,都偏向赵某1。2015年11月13日10时45分至11时53分讯问赵桂全笔录:2015年10月30日天黑后在砂河镇黄土坡我父亲院内,现在我住着,院内有棵柏树,有棵红果树,在红果树旁打的架。2015年10月30日晚上天黑后,我大哥赵某1到我家,拿砖头砸我的家门,进我土窑我住的那间,手里拿着一把铁锹,说我今天就不要想活,我看他拿着锹,害怕就往外跑,跑到院内红果树下被个东西绊倒,他在后面追过来就用锹劈我,没有劈住我,锹头上有钉子捎了我右眼框一下,他放下锹,骑在我身上,他先拿起一块砖头打我的肋部和胳膊,我也在地上拿起一块砖,我老大说今天就要打死我,我想你要打我致我死地,我就想打死他。我拿砖头从他头上打,具体打了几下记不住了,我妈来了,我姐夫和舅舅“五砂壶”也来了,我和他们说“不管谁,你们不能动我,这是人命关天的事”,后来他们将我大哥收拾,我一直在我家,直到第二天我被警察抓了。我没有看见我母亲什么时候过去的,我就记得她过去就带着我姐夫和“五砂壶”,我母亲过去以后就用头撞我,把我撞倒,我母亲就护我大哥。2016年1月5日9时35分至11时10分讯问赵桂全笔录:问:你以前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过吗答:前十多年,我先被行政拘留了半个月,不知道因为啥,隔了一年的多,我又被拘留了二十多天,后转到大同的一个监狱,在那了坐了两个多月,这次也不知道因为啥。问:这次你是因为什么被关起来的答:不知道问:这次,你被问过几次话答:(答非所问)问:你是否吸食毒品答:不吸,但我吃去痛片和肺宝,包括现在还吃肺宝,要不然,气短的不行。问:你以前供述自己吸过“老羊油”,这是真的吗答:我闻过,就是在纸下面烤,我在上面闻。问:平时,你怎么生活答:没人管过,我自己生活。问:你在什么地方居住答:砂河东北关黄土坡问:你住的什么房屋答:五间土窑洞问:窑洞是谁的答:是我爹赵五柱(小名赵所仁)的,他已去世问:你弟兄几个,母亲叫什么名字答:母亲叫郭某1,弟兄六个,老大赵某1,二哥赵某某,我是老三,老四叫赵桂芳,老五叫赵桂生,老六是赵桂红,姐叫赵某2,她已出嫁,姐夫是郭某2。问:你大哥赵某1现在什么地方答:他和我住在同一条小巷,中间隔了一户人家,叫张三宝,我现在也不知道他是在家里还是出去干活了问:你和赵某1有什么矛盾答:他打的我身上尽是伤,但我也和他没矛盾问:你和他打过架吗答:我和谁也不打架问:你刚才说他打的你尽是伤,这是什么时候打的答:记不住了问:在什么地方打的答:就在我住的窑洞里问:你进看守所前,和别人打过架吗答:没有问:进看守所前,你在住的地方响过炮吗答:没有,我说的是真话问:你以前多次供述,是你把你大哥打死了,这是怎么回事答:我是没打他问:那为啥把你关起来答:我也不知道,我是冤枉的问:你有什么冤枉答:我和他们没冤没仇,不知道他们为啥把我送进看守所问:现在告诉你,你大哥赵某1已经死亡,你知道他是怎么死的吗答:不知道问:根据我们调查,是你把他打死的,你怎么解释答:我没打他问:赵桂全,你什么文化答:小学念了二年问:你的态度很不好,希望你认真考虑,争取法律对你的从宽处理答:我的态度很正确,我没一点错误,不知道为啥把我送进牢房15、繁峙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5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桂全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吗啡呈阳性,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16、被告人赵桂全户籍证明、被害人赵某1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第二组证据,繁峙县看守所及与被告人赵桂全同监室人员关于被告人赵桂全精神状况的证据。1、繁峙县看守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桂全在入该所之后,经该所工作人员平时谈话和观察以及其同监室其他犯罪嫌疑人反映,赵桂全平时有自言自语的行为,但在日常生活中未发现有异常表现,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2、证人李某证言:2013年10月1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关入看守所,我认识赵桂全,他和我在一个监室关押着,我们被关押在一监区一号监室。赵桂全在生活方面完全能够自理,吃饭也是顿顿吃,上厕所也能够自理,生活起居一切正常。赵桂全能够正常和同监室的人进行交流,说话也比较正常,和监室的人关系处的比较融洽,挺正常的。赵桂全在关押期间行为举止没有不正常的情况。赵桂全没有和我说起过他案子的事情。赵桂全能够遵守监区里管教们的规定。赵桂全在监室里也坐岗的了,排的岗是凌晨两点十分到四点二十分的,他也能够正常坐岗。3、证人杨某证言:2015年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关到繁峙县看守所的。我在一监区一号监室,我认识赵桂全,他和我在一个监室关押着。赵桂全入所以后,生活能够自理,我感觉他是一个很正常的人,只是有支气管炎,赵桂全和同监室的人们相处的都不错,只是他年龄大了,有时候打扫卫生的时候不太认真,人们也数落过他,总的来说相处的挺好。赵桂全平时和人们也都交流了,但他没有上牙,说话漏风,人们听不懂得时候再问他,他就懒得再理我们了。我听他和我说他同他哥哥打架来,赵桂全用铁锹朝他哥哥头上打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他哥哥当时没有死,赵桂全到了看守所才知道他哥哥死了。赵桂全在关押期间行为举止没有异常,各方面都和正常人一样,有时候自言自语的,具体说了些啥,我们也没听懂。上述所列证据均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内在联系,现对本案事实和在案证据综合评析如下:证人郭某1、郭某2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证实被告人赵桂全用砖头打被害人赵某1之事实。与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的损伤集中于头部,系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脑挫裂伤而死亡能够相吻合。本案发生在亲人之间,死者赵某1和行为人赵桂全是亲兄弟,目击证人郭某1是二人的母亲,目击证人郭某2是郭某1的女婿,可以证实死者赵某1的身份情况。证人郭某1、郭某2、赵某2证言相印证,证实郭某1到女儿赵某2家让女婿郭某2拉架之事实。证人郭某2、郭某1证言证实郭某2随郭某1到案发现场被告人赵桂全家院中,被告人赵桂全仍在打被害人赵某1,郭某1拉不开架,以身阻拦,被告人赵桂全用砖头打了郭某1左手一下之事实及二人拉架,被告人赵桂全不让拉架之事实。证人郭某2、赵某某、赵某3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桂全停止打被害人后,赵某某等人将被害人赵某1抬回赵某1家院里之事实。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被抓获时右眉弓处有外伤,现场勘查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从现场提取的竹杆上、棉花团上、塑料桶等多处提取到被告人的血迹,从被告人的手上也提取到被告人的血迹,结合被告人赵桂全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赵桂全在打被害人赵某1的过程中有受伤之事实。证人郭某2、赵某2、赵某某、张权证言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赵桂全是吸毒人员,证人赵某4、郭某2、赵某某、张权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赵桂全因向其母郭某1、其兄赵某1索要毒资而与被害人赵某1有矛盾。证人郭某2、赵某某、郭某3证言及被告人2015年11月1日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赵桂全妻女离开对被告人赵桂全打击较大,被告人认为是被害人赵某1出卖的其妻女,对被害人存有积怨。被告人赵桂全在公安阶段的两份询问笔录和前两次讯问笔录对于其作案经过的供述能够与本案证人证言、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辨识和控制能力,繁峙县看守所关于被告人精神状况的说明及同监室李某、杨某证言、邻居张权证言也能够证实被告人赵桂全精神正常。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桂全因吸毒而泯灭人性,殴打母亲,残忍弑兄,持械击打其兄被害人赵某1头部致其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1认为自己无罪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赵某1先用铁锹进家打被告人,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认为被告人赵某1构成自首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桂全并非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且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桂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杜国年审 判 员  马丽珍代理审判员  张利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