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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庞秀敏与宋军农机作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秀敏,宋军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3民初616号原告庞秀敏,女,种植户。被告宋军,男,种植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秀敏与被告宋军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秀敏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秀敏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秀敏负担。审判员 彭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利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