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汪江林与卢华洲、李爱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江林,卢华洲,李爱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汪江林。被告卢华洲。被告李爱国。委托代理人熊乾坤,赤壁市赤马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江林诉被告卢华洲、李爱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江林在本院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后仍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