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786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被告曹某某,男,汉族。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以与被告曹某某已庭外协商,能继续维持婚姻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林代理审判员 谢宇明人民陪审员 周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