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吴文书与被执行人陈家文劳动争议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书,陈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吴文书,男,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现住址延吉市三道弯镇。被执行人陈家文,男,汉族,1959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申请执行人吴文书与被执行人陈家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文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家文于2016年4月14日在本院履行了5,000.00元赔偿款。2016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5)汪执字第816-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家文名下的位于汪清县汪清镇大川街69.69平方米的营业性房屋。被执行人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申请再审结论后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汪执字第816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