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2民初字2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国振与许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振,许文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字2764号原告陈国振,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崔松林,系沈阳市大东区珠林法律服务所。被告许文生,男,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陈国振与被告许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国振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