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金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凤娥诉牛立志、郭娟、牛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立志,郭娟,牛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牛立志,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郭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牛日华,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李凤娥诉牛立志、郭娟、牛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绿证执字第223、222号执行证书及(2015)郑绿证经字第2174、21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牛立志、郭娟、牛日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凤娥于2015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牛日华名下房产两套。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