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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辖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昭杰与陕西力杨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力杨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王昭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力杨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82号1103室。法定代表人何声庆,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昭杰。上诉人陕西力杨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9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系装修合同纠纷,合同并没有约定管辖,被告人住所地在西安市碑林区,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及《民诉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涉案合同履行地位于西安市太华北路369号万达广场的西安五十七度湘餐饮店。属西安市未央区辖区。原告原审时选择向涉案合同履行地所在的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