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法执字第2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武云申请执行辛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云,杨东,辛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2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云,男,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杨东,男,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辛文英,女,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武云与被执行人杨东、辛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7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辛文英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辛文英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账户账户内存款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