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贺连递诉田崇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351号原告贺连递,男,1963年4月8日,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长发镇齐心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21963********。被告田崇敬,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长发镇齐心村1屯。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连递诉被告田崇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连递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连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冷菲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