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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3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崇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376-2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尹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某某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307民初3376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告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2016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原告已就本案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故请求解除本案对被告诉讼保全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某某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婧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