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盛红与被告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盛红,陈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267号原告黄盛红,男,湖南省汨罗市人。被告陈琳,女,湖南省汨罗市人。原告黄盛红诉被告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盛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盛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盛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