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郎某某、高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某,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3刑初96号公诉机关正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某某,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12月2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被告人高某某,女,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某某、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雪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郎某某从交易市场购进假的整套“十二生肖第一轮生肖大版票”,并雇佣被告人高某某冒充北京收藏协会工作人员电话推销。2014年6月份的一天,高某某向被害人蔡某某成功推销“十二生肖第一轮生肖大版票”一套,后被告人郎某某雇佣王某某在正定县国际小商品市场附近将一套“十二生肖第一轮生肖大版票”以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某。经鉴定,该邮票系仿制邮票图案的印刷品。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郎某某退赔蔡某某并得到谅解。被告人郎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高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郎某某、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中国邮票博物馆邮票司法鉴定室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高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行骗,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罪责相对较轻,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又能够退赔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用以犯罪活动的财物应予没收。综合考虑本案诸情节,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6000元。二、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梁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琳第2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