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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道华与被告王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华,王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895号原告陈道华,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王谋建,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华诉被告王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道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道华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瑜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翁奇震附:1、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