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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林万发与许建明、王水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万发,许建明,王水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853号原告:林万发,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崇禹、薛XX,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明,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水池,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万发与被告许建明、王水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友滨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