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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民保字第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孝友与王树琪、郭素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孝友,王树琪,郭素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保字第1号之二原告王孝友。被告王树琪。被告郭素贞。本院在审理(2012)临兰民再初字第32号原告王孝友与被告王树琪、郭素贞房屋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3)临兰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王树琪、郭素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关居委后楼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号)。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告王树琪、郭素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关居委后楼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号);二、续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