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刘路与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路,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1民初2289号原告:刘路。委托代理人:李鑫,天津禾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高树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埝寒。委托代理人:闫艳。原告刘路与被告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文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鑫、被告之委托代理人赵埝寒、闫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路诉称:原告原系被告员工,2015年12月7日上夜班时,因突发身体不适。在锅炉后休息30分钟,并嘱咐同事照看机器,并无存在睡岗的行为。原告并不知晓被告所依据的《公司奖惩管理制度》,且该制度内容并不合理。被告以此为依据以原告睡岗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3月7���至2015年12月14日休息日加班费12413元;三、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34元。被告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12月7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睡岗的违纪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原告未拖欠被告加班费。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1月15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原告表示其工作实行标准工时。被告主张原告按照综合工时工作。被告提交告知书,证明原告实行综合工时。该证据显示原告实行四班两运转的工时制度,该证据载有原告签字。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原、被告共认原告从2011年开始按照上12小时白班、休24小时、再上12小时夜班、休48小时的周期上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至2015年12月7日。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原告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被告表示因为2015年12月7日晚,原告在上夜班期间,在操作炉旁边睡觉。被告依据《公司奖惩管理规定》第4.1.2条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提交通报,证明原告违纪事实。该证据显示原告2015年12月7日夜班期间,存在睡岗,该通报载有原告签字。原告表示该证据所载原告签字系其本人签写。被告提交其《公司奖惩管理规定》,证明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该制度第第4.1.2条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睡岗的,被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提交员工培训签到表,证明原告知晓规章制度。原告表示该证据所载原告签字系其本人签写。被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证明被告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产生。原告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被告提交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证明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工会同意。被告发放原告工资至2015年12月。被告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原告工资,下发薪,计薪期间为计薪期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原告累计工龄已满一年未满十年。原告表示其2015年已休带薪年休假4天。原告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于2016年2月5日作出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10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34.48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事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告知书、通报、《公司奖惩管理规定》、员工培训签到表、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在其违纪的通报上签字确认,被告以原告违纪为由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违法之处。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已经在关于工时制度的告知书上签字,其原告实际也是按照综合工时的方式上班,故本院认定原告的工时制度为综合工时,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核算,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应享受带薪年休假4天。原告表示其2015年已经休带薪年休假4天。原告已经休完其2015年带薪年休假,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文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忠丽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附算法: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带薪年休假天数:(31+28+31+30+31+30+31+31+30+31+30+15)/365*5=4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