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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白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杰、李强、那木拉、薛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杰,李强,那木拉,薛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正白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志平,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郝杰,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址正镶白旗。被执行人李强,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太仆寺旗宝昌镇。被执行人那木拉,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址正镶白旗。被执行人薛阳,男,1991年4月8日出生,住址正镶白旗。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强、那木拉、郝杰、薛阳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正镶白旗公证处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的(2014)锡白证字第86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执行依据有误。申请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镶白旗公证处作出的(2014)锡白证字第86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 朝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力德尔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