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特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特88号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方家畈社区118-3号。法定代表人:祝百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政,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195号、197号、199号608室。法定代表人:黄仲康。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丰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东篱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御丰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21日订立2014Z借字0004号《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借款370万元给被申请人,用途为经营周转,期限为2014年5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利率为月利率2%,采取抵押、保证的担保方式等内容。合同第10条约定,被申请人可以授权杭州汇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建公司)向申请人借款,汇建公司的借款即是被申请人的借款。201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2014Z抵字00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湖畔大厦)2单元402室房屋为被申请人的《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财产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数额为470万元。2014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杭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基于上述《最高额借款合同》,2014年5月23日,汇建公司与申请人签订201401借字0015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7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期限从2014年5月23日至2015年3月8日止,利率为月利率2%,利息在每月的15号收取等内容。2014年5月23日,申请人向汇建公司的银行账户放款70万元,汇建公司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款借据。2015年3月9日借款期满,汇建公司未归还借款。从2015年3月16日开始,汇建公司再未支付利息。经申请人再三催促,被申请人至今仍未还本付息。故御丰公司申请裁定:1、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湖畔大厦)2单元402室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70万元,利息173133.33元(利息按自2015年3月16日暂算至2016年3月20日,共371天,为700000*371*2%/30=173133.33元,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以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38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但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杭州众匠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钰湖公司、杭州汇建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的借款实际均用于被申请人的经营周转,请求法院以以物抵债的方式由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和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湖畔大厦)2单元402室的房屋为其向御丰公司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御丰公司依法享有抵押权。现债务已到期,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暂算至2016年3月20日尚欠本金70万元及利息173133.33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此外,御丰公司因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产生律师费损失2380元。御丰公司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上述款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湖畔大厦)2单元402室的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变价所得款项,在本金700000元,利息173133.33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律师费238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6278元,由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前述抵押物依法变价后对该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一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