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4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关东旭与陈利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东旭,陈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关东旭。被执行人陈利军。申请执行人关东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关东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010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车款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利军于2016年4月14日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民初字第010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治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