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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程是银与徐俊、刘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是银,徐俊,刘庆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961号原告:程是银,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徐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刘庆,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本院受理原告程是银诉被告徐俊、刘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是银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6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徐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是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俊的皖BX1X**小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韵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