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程是银与徐俊、刘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是银,徐俊,刘庆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961号原告:程是银,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徐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刘庆,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本院受理原告程是银诉被告徐俊、刘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是银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6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徐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是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俊的皖BX1X**小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韵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