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88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杨昭海,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住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