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88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杨昭海,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住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