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永福诉张引龙、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福,张引龙,高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254号原告:刘永福,男,1939年6月8日出生。被告:张引龙,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高丽,女,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福诉被告张引龙、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永福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福诉被告张引龙、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需要重新搜集证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永福负担。审 判 长 卫青民审 判 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荀建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