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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永福诉张引龙、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福,张引龙,高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254号原告:刘永福,男,1939年6月8日出生。被告:张引龙,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高丽,女,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福诉被告张引龙、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永福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福诉被告张引龙、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需要重新搜集证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永福负担。审 判 长  卫青民审 判 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荀建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