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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某锦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锦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31刑初5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锦,男。因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榕江公安局抓获归案,2016年2月22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锦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敬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被告人杨某锦与胡某祥、杨某宽、龙某、杨某林(四人均已判刑)驾车从榕江县到黎平县雷洞乡戏劳村的“干南”坡上用油锯采伐一株楠木。当晚9时许,被告人杨某锦正在锯伐楠木时(楠木上已有40公分长的锯痕)被当地村民发现,杨某锦等人迅速逃离现场。2016年2月19日,杨某锦被榕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经鉴定,该锯伐的树种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闽楠。被告人杨某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证人吴某武、代某玲、覃某水、吴某保的证言;共同作案人胡某祥、杨某宽、杨某林、龙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杨某锦的供述及辩解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锦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锦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锦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锦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为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伍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臣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