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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昊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辉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昊成物业有限公司,辉素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3民初1558号原告沈阳昊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悦铭,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辉素敏。原告沈阳昊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辉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靳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昊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悦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被告支付物业费1446元及违约金316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沈北新区中央大学城青年派小区12号楼342室业主(建筑面积总计33.45平方米)。从2011年10月31日至今,原告为中央大学城青年派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1年10月31日,原告与辽宁城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其选聘的其他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收取;非住宅房屋(商铺、车库)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收取;电梯费用12元/人/月。物业费按年度预收”;委托合同同时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物业费的万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委托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被告自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欠缴物业费1445元。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2011年10月31日,原告与辽宁城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对中央大学城青年派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从2011年11月1日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自2011年11月1日至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中央大学城青年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自办理入住手续起,作为业主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关于原告对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1445元。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3167元,经实地查看原告确有服务不周之处,故对原告此项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辉素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昊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445元(自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靳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彤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