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859号原告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467号,组织机构代码59366766-X。法定代表人:毛世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