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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04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鹏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4民初504号原告王鹏。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文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