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和龙市,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5年2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物于2015年12月1日被立为网上逃犯,于2016年1月16日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于2016年1月18日押回延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5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晨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延吉市建工街ABC石锅饭馆内,在实际没有能力办理的情况下,以办理清除留在韩国法务部的不良记录之事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某韩币112万元(折合人民币为5978.56元)和人民币1500元。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延吉市进学街老丰茂串店内,在实际没有能力的情况下,以办理清除留在韩国法务部的不良记录之事为由,骗取被害人玄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月16日,青岛市流亭机场边检站工作人员将刚入境的被告人金某某抓获。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某亲属给被害人玄某某退还赃款10000元,取得玄某某的谅解,并向本院缴纳赃款7478.56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崔某某、玄哲某某陈述,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情况反映,身份证明,谅解书,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许英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朴晟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