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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新民初字第0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周敏与鲍正斌、张亚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鲍正斌,张亚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462号原告周敏,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4********,汉族,住泗阳县新袁镇河埝村杨庄组**号。委托代理人张玉红、钱先道,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正斌,男,1985年9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5********,汉族,住泗阳县新袁镇西安路西首胖子饭店对面。被告张亚敬,女,1988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8********,汉族,住泗阳县新袁镇西安路西首胖子饭店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诉被告鲍正斌、张亚敬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敏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奔驰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