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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贵和与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黄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和,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黄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480号原告:李贵和,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唐盛红,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时长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礼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清,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李贵和诉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黄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贵和负担。审判员 周 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树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