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赵传勇、张东云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传勇,张东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赵传勇,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乌龙镇。被执行人:张东云,女,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乌龙镇。本院在执行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赵传勇、张东云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两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查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522执2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东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传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