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8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2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陈xx陈芳xx黄xx与陈xx、陈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宜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xx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280号。本案确认被执行人陈xx、陈xx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黄xx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5年5月29日止);(2)向黄xx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4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xx、陈xx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xx、陈xx拒不履行。为此,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xx、陈xx位于宜州市庆远镇xx一栋(房产证号为:桂房权证宜字第××号,桂房宜共字第xx号,土地证号为宜国用<xx>第**号),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4月13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xx、陈xx所有的上述房地产。现查明,除了上述房地产外,被执行人陈xx、陈xx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xx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xx、陈xx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2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