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任均平与杜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均平,杜才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770号原告:任均平。被告:杜才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均平与被告杜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两项合计2795元,由原告任均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媛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