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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任均平与杜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均平,杜才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770号原告:任均平。被告:杜才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均平与被告杜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两项合计2795元,由原告任均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媛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