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艳慧申请执行李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慧,李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周艳慧,女,汉族,霍林郭勒市东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李福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周艳慧申请执行李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