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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艳慧申请执行李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慧,李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周艳慧,女,汉族,霍林郭勒市东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李福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周艳慧申请执行李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