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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等二人与尹某某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培德,胡国庆,尹士录,李艳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财保21号申请人:白培德,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辛田村。申请人:胡国庆,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府山水**号楼*单元*楼*户。被申请人:尹士录,男,汉族,成年,住南乐县杨村乡南清店村。被申请人:李艳超,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县胡状镇前胡状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尹士录所有的浙C1RE**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尹士录所有的浙C1RE**号小型客车查封至南关停车场,由该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贤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