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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军与高飞、刘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高飞,刘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418号原告赵军。被告高飞。被告刘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与被告高飞、刘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起诉予以撤回。本院认为,原告赵军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赵军自愿负担。审判员 霍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