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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许惠儿与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惠儿,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91民初604号原告:许惠儿。委托代理人:胡肖庆,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青,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军区农副业基地****号。法定代表人:陈相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池洁,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翠,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许惠儿诉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瑜岚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惠儿的委托代理人胡肖庆,被告恒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池洁、杨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惠儿起诉称:2010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由原告受让被告位于杭州恒大建材博览中心编号为1C7-545号商铺使用权,商铺使用权转让款为410210元。同日,原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上述商铺返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返租收益。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支付2016年度的返租收益,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后):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的返租费用6878.04元;三、被告退还原告商铺使用权转让款324346.87元(扣除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间的商铺使用权转让款);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531.50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恒大公司答辩称:一、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二、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暂无履行能力;三、对退还商铺使用权转让款有异议,应以法院判决为准;四、对违约金有异议,认为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建设的杭州恒大建材博览中心项目中交易区一楼C区1C7-545号商铺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商铺使用权建筑面积为22.97平方米,转让总价为410210元,商铺使用权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商铺使用权分20期,商铺使用权转让款按年度转作返租收益,其余作商铺使用权费及保证金。被告预定在2012年1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上述合同约定的商铺使用权。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上述商铺使用权返租给被告,返租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返租期限内,被告以合同约定支付的商铺使用权总价款为基数,每年按一定比例向原告支付返租收益,第一年固定回报为7%,第二年固定回报为8%,第三年固定回报为9%,第四年至第八年固定回报为每年9%,超出固定回报按当年实际返租收益的1:9分成,即被告为10%,原告为90%。返租收益一年支付一次,首次支付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起30日内,第二次支付时间为第二个年度的同一个时期,以此类推。被告逾期支付返租收益在30日之内的,自协议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全额付清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逾期支付返租收益超过30日以上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退还商铺使用权,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须退还原告剩余期限内相应的商铺使用权转让款,并按商铺使用权转让总价款的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可继续履行,自协议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全额付清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2010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商铺使用权转让款410210元。被告未按约定支付2016年度返租收益已超过30日。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收款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约支付商铺使用权转让款,被告则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商铺使用权返租收益,现被告逾期支付2016年度返租收益超过30日,原告有权依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部分返租收益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商铺使用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因合同约定商铺使用权分20期,转让款按年度转作返租收益,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仅退还原告剩余期限内相应的商铺使用权转让款,故原告仅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合同解除后的商铺使用权转让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许惠儿与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9日签订的《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惠儿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的返租收益6878.04元;三、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许惠儿剩余期限内相应的商铺使用权转让款(按《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二条约定,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12月31日止);四、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惠儿违约金61531.50元;五、驳回原告许惠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5元,减半收取3572.50元,由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许惠儿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经开支行;户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4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