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钟德全与骆维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德全,骆维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421号原告(反诉被告)钟德全,男,汉族,1953年8月2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左杰鸿,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骆维民,男,汉族,1968年10月3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陈锋云,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梅,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钟德全诉被告(反诉原告)骆维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钟德全、被告(反诉原告)骆维民均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钟德全、被告(反诉原告)骆维民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钟德全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骆维民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本诉原告钟德全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反诉原告骆维民承担。审判员 伍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