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21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被告卢某,男,汉族,1973年5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中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