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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21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被告卢某,男,汉族,1973年5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中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