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允建与马志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允建,马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允建,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志勇,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王允建与马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允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84,6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志勇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马志勇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000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志勇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其所有的闽G409**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因无法找到具体车辆下落,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王允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刘 煜审判员 罗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庆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