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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方立峰与武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立峰,武心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1709号原告方立峰,居民。被告武心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立峰诉被告武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立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元,由原告方立峰负担。(此页无证文)审判员  戚晓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