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烟台特润工贸有限公司与周德东、庞会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特润工贸有限公司,周德东,庞会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7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特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吕格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胡宝东,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甜、谢向阳,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德东,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会珍,农民。上诉人烟台特润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德东、庞会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4)福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烟台特润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特润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烟台特润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为2975元,由上诉人烟台特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秀波审判员 孙 威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子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