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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吕德荣、吕德华、吕德富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吴启云、吴启顺林业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德荣,吕德华,吕德富,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吴启云,吴启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4行初15号原告吕德荣,男。原告吕德华,男。原告吕德富,男。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勇,区长。委托代理人袁寅,安顺市西秀区林业绿化局科长。委托代理人田刚,贵州辞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启云,男。第三人吴启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德荣、吕德华、吕德富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吕德荣、吕德华、吕德富以经杨武乡顺河村民委员会组织调解,与第三人吴启云、吴启顺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德荣、吕德华、吕德富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德荣、吕德华、吕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德荣、吕德华、吕德富负担。审 判 长 杨    鲁审 判 员 洪    云代理审判员 朱  艳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芮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