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4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罗映显诉被告绵阳市汇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映显,绵阳市汇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953号原告罗映显,男,汉族,住绵阳市开元路。被告绵阳市汇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南河路42号。法定代表人刘全英。原告罗映显诉被告绵阳市汇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映显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市汇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映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映显撤回对被告绵阳市汇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贾武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维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