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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子宁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宁,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208号原告王子宁,男,汉族,1993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谢力加,女,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武青南路6号5栋2层30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平,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吉方云,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王子宁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子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子宁负担。审 判 长  谢兰秀人民陪审员  罗德新人民陪审员  马光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诚 百度搜索“”